出具欠条时,故意写错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证号,这样的“小聪明”能成为逃避债务的“挡箭牌”吗?请看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,判决故意写错信息的被告在指定期限内向原告支付全部欠款信息。
基本案情
2019年,被告岳某在原告拜某处购买水泥等建筑材料信息。结算后,岳某出具欠条,欠条写明欠水泥材料款24500元,欠款人处将其本人姓名“岳A”写为同音不同字的“岳B”;将其身份证号码中的出生月份“12”写为“11”,拜某亦未留意。后经多次催要无果,拜某诉至中站区法院,并提交了欠条、通话录音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。
法院判决
庭审中,被告岳某对欠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,辩称欠条非本人所写,拒绝承认该笔欠款信息。
法院审理认为,原、被告之间存在购买水泥等建筑材料的买卖合同关系,被告在原告处购买货物后,被告应按约定支付相应的款项,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4500元,法院予以支持信息。
对于被告辩称欠条中的名字和身份证号并非本人书写,名字和身份证号也并非本人的,法院认为,被告在未看到欠条的情况下,准确指出欠条中名字和身份证号存在的错误,结合庭审情况,能够认定案涉欠条中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系被告本人书写,且是被告有意书写错误,综上,能够认定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存在信息。遂依法判决被告岳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拜某货款24500元。
法官提醒
在结算、书写欠条时,为避免不必要的利益损失,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出具欠款凭据时,一定要认真核实对方身份证信息,以防止对方故意将姓名、身份证号码书写错误,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,以免债务人找他人代笔,拒绝承认债务信息。与此同时,债务人要诚实守信,切勿心存侥幸逃避法律责任。(河南法治报全媒体 记者 刘俊华 通讯员 时俊亚 徐耀军)